法制必须经过公众认同才能生效。美国民权运动中的抗议者拒绝遵守要求他们互相歧视的法律,通过故意违犯不平等法律宣示不认同该项恶法。
马丁.路德.金遇害之后发生的暴乱与公民抗命的违法决然不同,其间不同种族的民众拳脚相向,私家车不论车主是哪个种族甚或是否美国公民,一概焚之而后快,连教堂、民居和商舖也无一倖免,洗劫之后付诸一炬。
没有人会主张废除禁止破坏私有财产的法律;同样没有人会主张取缔禁止蓄意伤害他人的法律;更没有人声称这些法律有违正义。肆意违犯此类法律纯属盲目挑战法治,根本不是公民抗命。公民抗命违犯的法律必须是举世公认的不公正法律,而遵守该法就是对自己良心和操守的戕害。
在“佔中”运动的计划中,并不存在理应废除的恶法。没有人为了断人财路而主张废除禁止故意阻碍交通的法律;也没有人主张取缔要求公民服从警察的
法律。“佔中”运动的目的并非反对某项恶法,而是表达对商业利益在现有政制体制下受到偏袒的不满,尤其是比例代表制选举中的功能界别安排体现的不公平。但
是,造成所有中环商家无法正常运营,同见人就打、见车就烧有何不同?“佔中”会伤害无数与本港政制无关者的利益,所有位于中环的商户都无法倖免,包括置身 事外和支持“泛民”整改主张的业者。总之,“佔中”运动没有明确具体的恶法作为目标,名不正则言不顺。
当少数人试图用故意违法迫使政府成全他们的诉求时,抗议行动演变成暴乱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。以违法行动来迫使政府制定另一项法律,如何说得通呢?你自己以破坏良法来迫使政府制定一项法律,然后要求别人去遵守你这项新法律,这合乎道义吗?
“佔中”组织者选择的是非法抗拒中央和特区政府,如此必定以失败而告终,因为他们以绑架中环商业利益胁迫当局满足其“公民提名”要求的做法得不到大多数市民支持。“佔中”不是公民抗命,而是聚众要挟。
其实真正民主、有效的表达自己主张的方式并不少,我会在今后的文章中详细探讨。无论如何,“佔中”组织者若想全身而退,最好及早弃邪归正。
香港“占中”行动投票不仅在问题设计上带有误导性,而且“6·22民间投票”系统存在漏洞,容许市民重复登入或利用虚假身份证号码投票,反对派可藉此肆意玩弄数字游戏,“谷大”投票数字,以虚假投票结果骑劫民意,使得“6·22民间投票”的可信度荡然无存,反对派的行为令人不齿。醒醒,东方之珠;雄起,香港市民;揭穿反对派真面目,不要再被其利用和蒙骗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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